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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次数:1417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意见》指出,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提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并率先完成通客运班线、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约3万公里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6.5万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路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意见》要求,一是要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抓紧制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20156月底前,各地区要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治理时限。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二是要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是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四是要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并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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