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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1722 

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努力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海阁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要坚决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和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不断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增强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时,恰逢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法》刚刚修改通过之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描绘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和远景目标。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集中体现了我们党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集成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是新形势下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将成为今后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改革的重大任务。

  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前,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大力实施新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振奋精神、乘势而上,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中国建设大局之中,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之中,通过宣贯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是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要进一步认清安全生产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国家“五位一体”建设的突出位置,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城镇化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以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活动为载体,从实际出发,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贯彻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就要紧密联系安徽安全发展实际,举全社会之力协同推进,迅速掀起新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要将宣传普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坚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和多角度,形成全社会学新法、说新法、用新法的浓厚氛围。

  一是广泛开展社会化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要高度重视新 《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部署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向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基层党委政府宣传,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将宣传贯彻新 《安全生产法》与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正在深入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结合起来,切实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在狠抓落实上见成效。要制定宣传贯彻的工作方案,细化宣传要点,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宣传经费,通过开展送新法到企业、举办知识竞赛等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访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实质内涵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对市、县、乡政府、开发区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及释义,做到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全部接受一次专题培训、新《安全生产法》及释义人手一册,真正让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立法本意和丰富内涵。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分批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以学以致用为抓手,从监管执法发力,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上狠下功夫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新《安全生产法》的硬标准、硬约束,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努力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要夯实基础,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依照新法规定,以市县为重点,突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障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办公场所、经费装备,充实专业人员,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二要把好关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在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要求。要加强对重大工程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同时,淘汰落后,坚决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特别要做好矿山等重点行业整顿关闭工作。

  三要创新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照新法规定实施分类分级指导和重点监管,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采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强化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安全达标,带动和促进同类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严厉追责,让事故单位和责任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四要建章立制,调整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抓紧启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修改的重要规定,涉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执法强制措施、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各级安监部门要对本单位现有执法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完善自由裁量规范,制定相应监管措施,确保新《安全生产法》顺利实施。

  五要依法治理,强化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贯彻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关键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血的教训决不能再以血的代价去验证。要坚决依照新法严查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通过对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严查、问责和曝光的倒逼机制,迫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深刻反思,回到依法生产经营的轨道上来。

  六要狠抓当前,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年初提出的全省安全生产“六个下降”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切实抓住1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10个危化品重点县等重点行业领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整顿攻坚战,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保障水平。同时,要谋划好明年工作思路,把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明年工作的重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促进新《安全生产法》的有效落实,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起点。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能力,要以新法的贯彻为契机,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为早日实现中国梦的安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4年10月2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总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在安徽省委党校报告厅作新 《安全生产法》学习辅导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 “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 (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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